《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中規(guī)定,納稅人發(fā)生應稅行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一)向消費者個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二)適用免征增值稅規(guī)定的應稅行為。因此,納稅人提供貸款服務不屬于以上兩種情形的,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但根據文件規(guī)定,納稅人購入貸款服務取得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xù)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