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合同未到期可以抵押。

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guī)定。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應當按照規(guī)定辦理抵押登記。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抵押合同的規(guī)定處分抵押財產。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應當依照規(guī)定辦理過戶登記。

   處分抵押財產所得,抵押權人有優(yōu)先受償權。

   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而消滅的,應當依照規(guī)定辦理注銷抵押登記。

一般出讓土地可以。出讓土地合同期限內,可以將土地做抵押申請貸款,但空置時間較長未使用的土地不易抵押,因為長期不開發(fā)存在土地被收回的風險。

抵押土地上如果有附著物,應該連同一起抵押。劃撥土地,農村耕地,自留地不能作為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