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對外所欠債務,應屬夫妻共同債務。按照您所提供的情況,女方同其前夫在兩年前向銀行借款5萬元,而他們離婚的事實發(fā)生在該借款之后,因此這筆貸款屬夫妻共同債務,女方理所當然要承擔清償責任。由于向銀行借款時,系以兩人夫妻共有房屋進行的抵押擔保,女方也在抵押合同上簽了字。因此,作為債權人的銀行有權向女方及其前夫主張該筆債權,并要求對該抵押房屋進行拍賣,所得拍賣款項優(yōu)先用于清償該筆債款。

結婚十年后建的房,地皮是父母的宅基地,宅基地手續(xù)是公公的名字,沒有房產(chǎn)證。一直和公婆生活在一起。建房總共花了四十五萬,地皮當時價值十萬,公婆拿了十二萬,但沒有文字上的憑證,我們夫妻拿了三十三萬,也沒有文字上的憑證,外債五萬?,F(xiàn)在公公去世了,婆婆健在。有一個10歲的孩子。離婚時,房產(chǎn)該如何分割?是夫妻平分嗎?孩子有份嗎?

這5萬元是需要您來償還的,不過在償還之后可以向您前夫追討,由雙方各自承擔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