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同時在多個城市存在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按照《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第十三條規(guī)定“職工沒有還清貸款前,不得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原則進行清理。

在我中心聯(lián)系借款人后,借款人應主動明確貸款結清意向,并盡快結清其余住房公積金貸款,僅可保留其中一筆貸款繼續(xù)生效。

對于不配合中心進行整改的,我中心將依據(jù)相關規(guī)定依法處理。

對于職工在貸款申請階段隱瞞已有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事實的,還將參照《東莞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東府〔2020〕16號)第六章追究借款人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