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公路建設應當逐步建立健全以財政投入為主、多渠道籌措為輔的資金籌措機制。

  鼓勵采取農村公路資源開發(fā)、金融支持、捐助、捐款等方式籌集農村公路建設資金。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建立健全農村公路建設資金管理制度,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jiān)管。

  第十七條 由中央政府給予投資支持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將項目以及資金使用情況報相關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農村公路建設資金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支付。已列入建設計劃的項目可以采用“先建后補”等方式組織建設。

  車輛購置稅補助資金應當全部用于建設項目建筑安裝工程費支出,不得從中提取咨詢、審查、管理等其他費用,但中央政府全額投資的建設項目除外。

  第十九條 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使用情況應當按照規(guī)定接受有關部門監(jiān)督檢查。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農村公路建設資金。

  第二十條 農村公路建設不得增加農民負擔,不得損害農民利益,不得采用強制手段向單位和個人集資,不得強行讓農民出工、備料。

  第二十一條 農村公路建設不得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不得拖欠征地拆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