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2008年4月,童某將按揭房屋作價21萬元售予劉某,約定余下10萬元按揭款由劉某承擔,并約定“如劉某未按貸款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還款造成童某信用受損,則劉某應按貸款額度的5‰每月賠償給童某,”“任何一方違約,應支付對方違約金3萬元?!?010年5月,劉某將該房價作價23萬元售予吳某。2010年6月起,劉某停止支付貸款。

童某遂將劉某告至法院,訴稱要求法院判定劉某不支付貸款的行為已經(jīng)構成根本違約,要求劉某按照早前簽訂的合同進行違約賠償,并要求與劉某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劉某辯稱:自己的行為并沒有實際構成違約,而且,并沒有造成童某的實際的太大的損失,要求法院酌情減少違約金。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既約定了概括性賠償違約金3萬元,又約定了具體性賠償違約金即當劉某未按期歸還房貸應按貸款額度的5‰每月賠償給賣方,故童某依法可選擇適用,但賠償違約金的支付應與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相當,鑒于劉某違約行為系非根本性違約,實際造成童某的損失亦較輕,故對劉某提出要求減少違約金的意見予以采納。

本案劉某已履行主要的合同義務且有繼續(xù)履行志愿,其3個月未按期支付銀行按揭貸款并未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不構成根本違約。另考慮到劉某已與第三人就該房屋簽訂買賣合同,解除本案合同將給吳某利益造成影響,故本案應繼續(xù)履行。

點睛時刻

《合同法》第9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114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qū)Ψ街Ц兑欢〝?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