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普分享的典型案件

涉及民間借貸利息約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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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某因急用資金向張某借款10萬元,并出具借條一張: “今借到張某人民幣10萬元,借期3個月。”

借款到期后趙某未償還,張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趙某歸還本金10萬元及按一年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訴訟中,張某主張雙方口頭約定月息2%,趙某抗辯稱借款是朋友之間互相幫忙,并沒有對利息作約定。

法院判決認為,趙某與張某之間的借款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視為沒有利息,趙某僅需向張某歸還借款本金10萬元,遂判決趙某歸還張某借款本金 10萬元。

民間借貸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形式靈活、手續(xù)簡便、融資快捷,為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帶來了諸多便利,滿足了社會多元化融資需求。

民間借貸的利率是民間借貸合同中的核心要素,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范疇,借貸雙方是否約定利息、約定多少利息,均應本著自愿原則并通過借款合同予以明確,如果借貸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應視為沒有利息。

《民法典》對此予以明確,從法律層面引導借貸雙方規(guī)范借貸行為,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民法典》第680條第2款: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