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貸款是當前情況下一種比較方便快捷的融資方式,無論是個人或是企業(yè),都在使用這種方式來解決資金方面的短缺問 題,房屋能作為抵押貸款的抵押物首選主要是因為房屋是固定資產,在我國當前形勢下是稀缺的資源,房屋價值巨大,可以擔保進行大額貸款,房屋抵押貸款還不會 影響房屋的使用,還不會影響房屋的租賃或者是居住等等活動,相對而言這種抵押對雙方都非常的方便,不過房屋抵押貸款也是存在風險的,在房屋抵押貸款中就存 在著抵押權和租賃權之間的沖突問題。


房屋抵押權第一位要保證的是擔保物權,這是保證債務清償為目的的一種物權,這種方式以交換的價值為主體,卻不是利用抵押物的本身的權利,而相對于抵押權的 租賃權,則是以支配物的使用價值為具體內容,標的本身所存在的損壞會影響標的的使用效果,房屋的租賃權本身是通過債券合同來取得,租賃權的本身也可以看做 是一種債權,不過為了保護租賃者的利益,在法律上將租賃權賦予了物權性質,也就是通俗意義上的債權的物權化,租賃權的物權性,而且房屋抵押權往往不是以標 的占有為必要,同樣的,房屋抵押權只是對抵押物的價值具有優(yōu)先的受償權,因此租賃權與抵押權完全可以同時并存在一個物體上。


事實上房屋的使用價值是交換價值的物質承擔者,換一種說法就是沒有使用價值也就沒有價值,從另一個方面表示,物品的價值的大小取決于生產該物品需要的時間和勞力,這是價值產生的根本原因,因此從這個方面來說,物品的使用價值也就直接影響著物品的價值。


房屋租賃權是支配著房屋的使用價值的一種權利,房屋出租人把已經(jīng)出租出去的房屋作為抵押貸款的抵押物,對房屋抵押權來說也就成為了一種負擔,當房屋的抵押 權實現(xiàn)時,房屋租賃權的繼續(xù)存在,肯定會影響到房屋的交換價值。而正是因為房屋租賃權的存在,確實對房屋抵押權的實現(xiàn)存在著一定程度上的妨礙,房屋抵押權 和房屋租賃權之間存在著巨大的矛盾,而解決沖突的方法卻單單只能依靠房屋抵押人需要誠實信用,當在將已經(jīng)租出去的房屋抵押給抵押權人時,按照相關的規(guī)定應 履行相關的房屋狀況的告知義務,這種情況之下房屋抵押權人已經(jīng)知道房屋已經(jīng)存在租賃,但是仍然還是同意房屋抵押貸款,這個就是表示了房屋抵押權人自愿,完 全可以避免在房屋抵押權和租賃權發(fā)生產生矛盾與沖突,不過房屋抵押人要是沒有告知抵押權人,使得房屋價值減少或者由于租賃權的存在使得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抵 押權人無法入住房屋,這樣的損失責任應該由出租人承擔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