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積金新辦法實施,對你有啥影響?

10月1日起,天津市住宅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施行,對職工的公積金繳存、提取、使用等方面做出了一些調整。新辦法有什么變化,對職工有哪些影響?

繳存基數(shù)有調整,高收入職工將繳更多

新辦法調整了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的上限和下限。繳存基數(shù)上限由原來的不超過上一年天津市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調整為4倍。也就是說,高收入職工將繳納更多公積金。2021年天津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8817元,按調整后的上限,月繳存基數(shù)最高可達35268元。

異地繳存互認范圍擴大

新辦法擴大了異地繳存互認的范圍。在天津市、河北省廊坊市、滄州市異地就業(yè)的職工,可以申請異地繳存公積金。職工在異地繳存公積金期間,提取公積金需要滿足在異地繳存滿3個月且繳存3個月后仍繼續(xù)繳存的條件。異地繳存的公積金可用于異地或本市購房、租房,提取條件與同城職工一致。

打擊騙取公積金,違規(guī)者將被追責

新辦法對公積金騙取行為進行了打擊。職工申請公積金提取或貸款時,應提供真實、有效的材料。公積金管理機構對申請材料有疑問的,可進行調查核實。對騙取公積金的單位和個人,將追究相關責任,并相應處理提取或貸款申請。

提取公積金條件放寬,更多職工可受益

新辦法放寬了提取公積金的條件。職工在天津市域內(nèi)無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可提取公積金支付房租。租房提取次數(shù)由原來的每年1次調整為每年2次,提取時需提供租賃合同或居住證明等材料。此外,職工連續(xù)繳存公積金滿2年的,可在出國定居時提取公積金。

公積金貸款政策優(yōu)化

新辦法優(yōu)化了公積金貸款政策。對購買首套住房的職工,公積金貸款額度由原來的不超過80萬元調整為90萬元。對購買第二套住房的職工,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由原來的不低于50%調整為60%。


津公積金委〔2019〕4號

各區(qū)人民政府,各委辦局(集團公司),各駐津單位: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經(jīng)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F(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9年9月24日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j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積金的登記、繳存等。

第三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

第四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的商業(yè)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結算等歸集金融業(yè)務。

第五條單位及其職工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繳存住房公積金。本辦法所稱單位包括下列范圍:

(一)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

(二)國有企業(yè)、集體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港、澳、臺商投資企業(yè)、私營企業(yè)以及其他企業(yè)、經(jīng)濟組織;

(三)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基金會、社會團體、律師事務所等;

(四)外國及港、澳、臺的企業(yè)和其他經(jīng)濟組織常駐本市代表機構。

本辦法所稱職工包括下列人員:

(一)納入國家行政編制、事業(yè)編制并領取工資或者傷殘津貼的人員;

(二)與單位依法存在勞動關系并領取工資或者傷殘津貼的人員。港澳臺同胞、外國人,在與單位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guī)定繳存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