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人社規(guī)〔2018〕4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社會保障)局,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fā)〔2017〕58號)等有關規(guī)定,決定從2018年1月1日起調整我省工傷傷殘津貼?,F(xiàn)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時間

從2018年1月1日起調整。

二、調整對象

2017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領取傷殘津貼,在2018年1月1日后仍符合繼續(xù)享受傷殘津貼條件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

2018年1月至6月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在核定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月標準時,同時按本辦法進行調整,調整增加額從首次領取傷殘津貼之月起發(fā)放。

三、調整比例和辦法

調整比例按照2017年全省月人均傷殘津貼的6.5%左右確定。

按照普遍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定額調整與定比調整相結合的原則,按以下辦法調整:

(一)普遍調整。

1.每人每月定額加發(fā)105元。

2.2017年12月31日前已經(jīng)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再按本人調整前傷殘津貼月標準的3.3%予以加發(fā);2018年1月至6月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再按本人依法核定傷殘津貼月標準的3.3%予以加發(fā)。

(二)傾斜調整。

1.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在2018年6月30日前(含當日)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每人每月加發(fā)50元,全年600元;在2018年6月30日前(含當日)年滿75周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加發(fā)100元,全年1200元;上述人員增加的傷殘津貼單列一次性發(fā)放,不納入傷殘津貼年度調整基數(shù)。在此基礎上,對2018年6月30日前(含當日)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再加發(fā)50元,納入傷殘津貼年度調整基數(shù),按月發(fā)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