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和繳存比例的通知解讀

此次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和繳存比例,旨在更好地滿足職工住房保障需求,促進住房公積金制度健康發(fā)展。具體調整內容如下:

調整后的繳存基數(shù)

繳存基數(shù)調整為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對上年度尚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按照其上年度實際取得的收入為繳存基數(shù)。

調整后的繳存比例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調整為5%-12%。其中,職工繳存比例為2%-10%,單位繳存比例為3%-12%。職工和單位繳存比例不得低于5%。

繳存方式

住房公積金繳存方式分為一次性繳存和逐月繳存。一次性繳存是指職工一次性繳足全部繳存基數(shù)的住房公積金;逐月繳存是指職工每月按照繳存比例從工資中扣除一定金額的住房公積金。

繳存期限

住房公積金繳存期限為職工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期間。職工離職后,可以繼續(xù)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但單位不得再為其繳存。

提取條件

職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支付房租;償還住房貸款本息;因生活困難需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提取限額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限額為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職工首次購買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余額。


鄭公積金〔2020〕28號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受托銀行:

根據(jù)《河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進一步降低企業(yè)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號)、《關于妥善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實施住房公積金階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號)精神,現(xiàn)就調整2020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繳存比例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繳存時間范圍

2020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時間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二、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shù)

(一)繳存比例調整要求

鄭州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單位和職工個人各5%-12%。繳存單位可在5%-12%的繳存比例區(qū)間內,自主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較上一年度降低的單位,應當經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大會表決通過。

(二)繳存基數(shù)有關規(guī)定

鄭州市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2019年度全市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88030元,按照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shù)原則上不得超過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三倍的要求,確定2020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shù)上限為22009元,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為5282元;按照鄭州市2019年度1900元的最低工資標準,確定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shù)下限為1900元,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下限為190元。

(三)靈活就業(yè)人員繳存規(guī)定

2020年度靈活就業(yè)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20%。根據(jù)鄭州市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2019年度全市城鎮(zhèn)私有企業(yè)職工平均工資為51357元,確定靈活就業(yè)人員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shù)上限為12840元,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為2568元;靈活就業(yè)人員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shù)下限為2570元,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下限為5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