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單位發(fā)生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fā)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或者封存手續(xù)。

第十五條規(guī)定: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xù)。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批文件,到受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