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保險法》第十八條第三款明確規(guī)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權利

申請領取保險金的權利。此權利受《保險法》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需要說明的是,某些人壽保險條款的保險金請求權為被保險人本人,如疾病保險金、高殘保險金和養(yǎng)老保險金,保險公司不接受其他指定。

義務

1)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的義務。

2)提供保險事故理賠相關證明、資料的義務。

保險第一受益人相關案例

程先生上廁所時意外跌倒身亡,妻子在清理丈夫遺物時竟然發(fā)現(xiàn)了一份保險合同,理賠金額高達30萬元。正當妻子和保險公司打官司索要這筆保費時,法院最終卻判銀行作為受益人“以保險抵債”,拿去了大部分保險款。

銀行成第一受益人

李女士和保險公司打官司的消息,傳到了向程先生放貸的銀行那里,銀行作為第三人參加了訴訟。

銀行聲稱,2012年9月25號,程先生向他們申請貸款30萬,銀行為他購買了一份“安貸寶意外傷害險”。如果貸款人發(fā)生任何意外,則由保險公司幫忙償還貸款,保險的賠償金額與貸款金額一致。

保險合同中載明了保險單號,被保險人姓名、身份信息,受益人及分配方式為法定,保險期限為2012年9月27日至2013年9月26日。參保后,銀行向程先生發(fā)放了30萬元貸款。

銀行方面稱,他們才是第一受益人。

保險公司最終賠償

庭審中,保險公司指出合同是由銀行工作人員代為填寫的,且投保人簽名處也為空白,于是拒絕理賠。

法院認為,事故發(fā)生時程先生已償還了銀行5萬元錢,說明保險合同并沒有終止,保險公司應按約定向受益人支付賠償金。鑒于程先生生前償還了5萬元,所以保險公司應當賠償銀行25萬,其余的5萬元則由程先生的妻子繼承。

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市二中院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