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jù)福建省人社廳發(fā)布的《關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我省自2023年4月1日起,將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一類地區(qū)530元/月,二類地區(qū)470元/月,三類地區(qū)415元/月。

適用范圍

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用人單位依法雇用在崗職工,包括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正式職工和臨時職工,以及在用人單位實際工作取得勞動報酬的其他勞動者。

工資支付

用人單位應按照最低工資標準向職工支付工資,不得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同時,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依法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費用。

加班費

對于符合《勞動法》規(guī)定的加班情況,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guī)定支付加班費。加班費的計算基數(shù)不得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

最低工資保障

用人單位未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職工工資的,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將依法責令用人單位補足差額,并處以罰款。

勞動者維權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未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可以向當?shù)貏趧颖U媳O(jiān)察機構投訴舉報,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各市、縣(區(qū))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qū)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yè),各高等院校:

經省政府同意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批準,現(xiàn)將調整后的我省月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以及適用范圍予以公布,從2020年1月1日起執(zhí)行。執(zhí)行過程中,如確定最低工資標準的各項參考因素發(fā)生較大變化,再適時作調整。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9年11月13日

附件:1、福建省月最低工資標準及適用范圍表

注:上述最低工資標準包含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個人繳費部分。

2、福建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及適用范圍表

注:上述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包含社會保險單位和個人繳費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