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標的

保險標的,即保險對象,人身保險的標的是被保險人的身體和生命,財產保險的標的是被保險的財產,責任保險的標的是被保險人所要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信用保險的標的是被保險人的信用導致的經濟損失。

中華民國保險法: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于他方,他方對于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并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被保險人,指于保險事故發(fā)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依據合約規(guī)定,當受保人遭遇合約上詳列之意外事故或危險時,承保人同意支付規(guī)定金額之補償金,以賠償或保障受保人之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