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社會保險法全文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發(fā)生工傷后,受傷職工或死亡職工近親屬應向區(qū)、縣一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設的工傷鑒定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應在事故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如果用人單位不申請,職工可在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年內申請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認定,需要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y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yè)病診斷證明,以及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程序

(1)工傷認定。工傷認定是指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受到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情形是否屬于工傷或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是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前提。工傷認定的結果包括認定為工傷、視同工傷、非工傷和不視同工傷。工傷認定的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審核、調查核實、作出認定等,并有嚴格的時限規(guī)定。

(2)勞動能力鑒定。職工發(fā)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wěn)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是職工享受傷殘待遇的重要前提。工傷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有三個條件:一是應在經過治療,傷情處于相對穩(wěn)定的狀態(tài)后進行;二是必須存在殘疾,主要表現在身體上的殘疾;三是必須對工作、生活產生了直接的影響,傷殘程度已經影響到職工本人的勞動能力。勞動能力鑒定包括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分別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