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單位及繳存職工繳存基數調整后的調整比例

答:單位繳存比例為10%-12%,其中單位繳存基數不得低于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70%,不得高于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3倍。職工繳存比例為5%-12%,職工繳存基數不得高于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3倍。

問:非在崗職工繳存

答:非在崗職工可按照《南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繼續(xù)按照原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繳存住房公積金。也可自愿選擇調整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

問:暫停繳存職工繳存

答:暫停繳存職工可按照《南昌市暫停繳存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規(guī)定,申請暫停繳存住房公積金。暫停繳存期間,職工可繼續(xù)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優(yōu)惠政策。

問:繳存比例調整后的過渡性繳存政策

答:單位及繳存職工繳存比例調整后,職工上年度月繳存額低于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12%的,其用人單位和職工應分別按照調整前的單位繳存比例和職工繳存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直至補足差額。

問:繳存基數調整政策的執(zhí)行日期

答:繳存基數調整政策從2019年7月1日起執(zhí)行。


洪房公<2019>10號

各繳存單位: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關于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進一步降低企業(yè)成本的通知》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南昌市實際情況,經南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2019年度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就2019年度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比例和月繳存額上、下限等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計算口徑

各繳存單位應以2018年(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2019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基數不高于本市2018年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即20668元。

二、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比例及上、下限

單位和職工各自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應低于5%,最高不得超過12%。

2019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為4960元(含單位、個人兩部分),下限260元(含單位、個人部分)。

三、繳存基數調整執(zhí)行期限

2019年7月1日起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月繳存額調整手續(xù),此次調整的執(zhí)行期間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四、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

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可按南昌市洪房公〔2016〕26號文件規(guī)定提出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申請,待單位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