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市關于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提取有關政策的通知》,提取住房公積金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3. 租賃住房的
  4. 支付重病醫(yī)療費用或喪葬費用的
  5. 戶口遷出本市的
  6. 退休的
  7.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 提取住房公積金額度

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額度不得超過職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額度按照現行政策執(zhí)行;租賃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每月提取額度不得超過職工本人每月繳納住房公積金額的70%;支付重病醫(yī)療費用或喪葬費用的,提取額度不限。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需通過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指定的渠道提出申請,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申請材料經受理后,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會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通知職工提取結果。符合提取條件的,將按照職工指定的賬戶將住房公積金轉入。

職工申請?zhí)崛∽》抗e金的,不得超過規(guī)定次數和時間限制。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每2年內不得超過1次;租賃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每1年內不得超過1次;支付重病醫(yī)療費用或喪葬費用的,不受次數限制。

提取住房公積金時,職工需注意以下事項:

  • 提取住房公積金前,應仔細閱讀相關提取政策,準確了解提取條件、額度和流程。
  • 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提供真實有效且齊全的證明材料。
  • 提取住房公積金后,職工應妥善保管提取清單,并按照規(guī)定使用提取的住房公積金。

鹽房金管〔2018〕3號

關于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提取有關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繳存人:

為貫徹落實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公安部《關于開展治理違規(guī)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號)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現就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提取相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先辦理個人賬戶封存。賬戶封存期間,在異地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并穩(wěn)定繳存半年以上的,辦理異地轉移接續(xù)手續(xù)。未在異地繼續(xù)繳存的,封存滿半年后,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二、職工工作調動離開本市行政區(qū)域的,在異地開戶繳存后,辦理異地轉移接續(xù)手續(xù)。未在異地繼續(xù)繳存的,封存滿半年后,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三、職工還貸提取住房公積金應優(yōu)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個人賬戶上有盈余的,可以繼續(xù)提取用于償還商業(yè)性住房貸款。

四、本通知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未涉及事宜按原規(guī)定執(zhí)行。

鹽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