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繳存工作的通知解讀

問:哪些單位需要繳存住房公積金?

答:在白城市行政區(qū)域內依法設立的機關、事業(yè)單位、企業(yè)、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及其他組織等用人單位以及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和全部事業(yè)性質活動的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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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繳存比例是多少?

答:繳存比例為職工本人工資的5%-12%,單位繳存比例為職工本人工資的5%-10%,具體繳存比例由單位與職工協(xié)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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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哪些職工需要繳存住房公積金?

答: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包括正式職工、臨時職工、合同制職工、勞務派遣人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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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職工因故離職,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余額怎么處理?

答:職工離職后,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余額可以提取或轉入新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具體提取或轉入方式按照規(guī)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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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單位未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怎么辦?

答:單位未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管理中心將依法對單位進行查處,并追繳欠繳的住房公積金及利息。


各繳存單位:

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住建部《住房公積金基礎數(shù)據標準》《住房公積金銀行結算數(shù)據應用系統(tǒng)與公積金中心接口標準》的相關要求,為進一步規(guī)范管理,維護繳存職工權益,現(xiàn)就繳存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定

1.繳存基數(shù):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作為繳存基數(shù)(月平均工資=年度工資總和÷12)。工資額計算口徑按國家統(tǒng)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統(tǒng)制字〔1990〕1號)執(zhí)行。

2.職工月繳存基數(shù)下限不低于吉林省人民政府上一年發(fā)布的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白城);繳存基數(shù)上限不高于吉林省統(tǒng)計局上一年發(fā)布的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白城)的3倍。

3.月繳存額計算: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職工繳存基數(shù)和繳存比例均按上限核定并繳存的,不再受理補繳業(yè)務。

二、匯繳

1.職工繳存基數(shù)每年調整1次,原則上調整后不再變更。

2.繳存單位需按月進行匯繳。匯繳金額由單位和個人兩部分構成。從2019年1月起,不受理單位或個人單一部分匯繳以及多賬戶匯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