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關于4月份征收三項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稅務局關于4月份征收三項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告(京人社發(fā)〔2020〕38號)

北京市4月份征收三項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告

為貫徹落實中央和市委、市政府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響、促進經濟社會平穩(wěn)運行的有關部署,進一步做好社會保險繳費工作,幫助用人單位應對疫情影響,經市政府同意,現就4月份征收養(yǎng)老、失業(yè)和工傷保險費有關問題通告如下:

本市階段性降低養(yǎng)老、失業(yè)工傷保險費率

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企業(yè),生產經營困難、恢復生產任務較重的,經認定可階段性降低養(yǎng)老、失業(yè)和工傷保險費率。降低費率期限從2020年4月至6月,期間養(yǎng)老保險費率由10%降至8%,失業(yè)保險費率由2%降至1%,工傷保險費率由0.8%降至0.6%。

放寬降費申報條件

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企業(yè),2020年4月參保職工人數較2019年12月參保職工人數減少20%以上的,可按本通告規(guī)定享受階段性降低養(yǎng)老、失業(yè)、工傷保險費率的政策。2020年1月、2月、3月參保職工人數較2019年12月參保職工人數減少20%以上的,未申報降低費率的,可補報享受階段性降低社保費率政策。

減免小微企業(yè)養(yǎng)老、失業(yè)、工傷保險費

對受疫情影響較大且恢復生產任務重的餐飲、零售、旅游、交通運輸、住宿業(yè)等行業(yè)的小微企業(yè),自2020年4月起至6月底,免征單位應繳納的小微企業(yè)養(yǎng)老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和工傷保險費。以上行業(yè)由國家和本市確定的重點支持的文化、體育、娛樂行業(yè)的小微企業(yè)也可比照執(zhí)行。

階段性延長三項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

根據受疫情影響較大或恢復生產任務較重的小微企業(yè)、文化、體育、娛樂行業(yè)企業(yè)等實際情況,對其延長三項社會保險費的緩繳期限。具體由各區(qū)細化,原則上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

政策范圍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機關、事業(yè)單位、企業(yè)、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為做好當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期間社會保險工作,切實維護參保人權益,根據《關于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延長我市社會保險繳費工作的通告》、《關于發(fā)布參保單位(個人)延長社會保險繳費具體辦法的通告》以及階段性減免三項社會保險費相關政策,結合我市社會保險費征收工作實際,現將4月份征收養(yǎng)老、失業(yè)、工傷三項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通告如下:

一、4月份起,以下單位正常扣繳3月的社會保險費

(一)3月9日至3月14日、以及4月1日至4月5日未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的所有參保單位。

(二)3月9日至3月14日、以及4月1日至4月5日已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但未通過初審的參保單位。

二、4月份,以下單位不自動扣繳3月的社會保險費

(一)3月9日至3月14日、以及4月1日至4月5日已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且通過初審的參保單位。

(二)2019年11月(含11月)之前存在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參保單位。(此類參保單位需在3月底前將2020年2月之前未按時足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補繳到位后,方可恢復按月正??劾U。)

三、未繳納2019年12月、2020年1月、2月社會保險費的參保單位可延長繳費

(一)未繳納2019年12月、2020年1月、2月社會保險費的參保單位(包括未按時繳費、自動扣款后退費的單位),2019年12月、2020年1月的社會保險費可延長至7月底前繳納。2020年2月的社會保險費可延長至8月底前繳納。

以上單位如3月9日至3月14日、以及4月1日至4月5日未申請緩繳,或者申請緩繳但未通過初審的,4月份自動扣繳3月社會保險費,如未按時足額繳納,按照《社會保險法》相關規(guī)定加收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