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給付性保險合同?以給付保險金的目的為標準。

給付性保險合同的分類:可分為補償性保險合同和給付性保險合同兩種。

一、補償性保險合同

與補償性保險合同相對,給付性保險合同不以補償損失為目的。大多數人身保險合同都屬于給付性保險合同。因為人身保險的標的人的生命或健康是不能以價值來衡量的,保險事故發(fā)生后造成的損失也無法以貨幣來評價。而且,有些人身保險并無意外事故的發(fā)生,也無損失的存在,保險人依合同規(guī)定所給付的保險金只是為滿足被保險人的特殊需要。比如,在生存保險中,在保險期限屆滿時被保險人仍然健在,無意外事故的發(fā)生也談不上造成損失,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人們年齡越高,體力越差,就更需要得到經濟上的保障,而保險人于此時給付保險金,能夠達到雪中送炭的效果。因此,在人身保險合同中,通常根據被保險人的特殊需要及承擔保險費的能力確定一個保險金額,在危險事故發(fā)生或保險期限屆滿時,由保險人根據合同規(guī)定的保險金額承擔給付義務。這個金額是固定的,不能任意增減,因此,人身保險合同也被稱為定額保險合同。

二、給付性保險合同

給付性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基本上是一致的,但也有少數例外,有些人身保險合同亦有補償性質,如疾病保險、傷害保險等,即以治療及住院等費用的補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