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fā)《通化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的通知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58號)和《吉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吉政發(fā)〔2019〕5號)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繳存對象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對象包括: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與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建立勞動(聘用)關系的個人,以及本市戶籍的農民工。

第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其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5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辦理繳存登記的,繳存對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月工資×繳存比例。職工月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收入,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繳存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每月足額、按時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用人單位逾期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繳納滯納金。滯納金的計算方法為:滯納天數×滯納金額×滯納金率。滯納金率為萬分之五。

第五條

繳存對象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及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等。繳存對象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


通房金管委[2019]1號

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繳存人:

《通化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經通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六屆一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以下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通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19年3月26日

通化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通化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歸集業(yè)務標準》和國家、省、市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含梅河口市)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賬戶設立、匯繳、轉移、封存、變更等。

第三條通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與執(zhí)法監(jiān)督,中心下設各管理部負責所轄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與執(zhí)法職責。

第四條中心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國有商業(yè)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結算業(yè)務。

第五條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下列單位應為其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一)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

(二)國有企業(yè)、集體企業(yè)、外資企業(yè)、中外合資企業(yè)及其他非公企業(yè)等各種類型企業(yè);

(三)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

第六條已繳納社會養(yǎng)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yè)者、就業(yè)新市民可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