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這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主要爭議點是什么?**

**答:** 主要爭議點在于債權人某銀行因未及時辦理抵押登記,導致抵押權未成立,保證人某鐵藝公司是否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問:案件的具體情況是怎樣的?**

**答:** 2013年8月,某銀行與王某、某開發(fā)商簽訂了《個人購房借款合同》,貸款金額124萬元,期限120個月,利率7.205%。某開發(fā)商承擔階段性擔保責任,抵押物為案涉房產(chǎn),但未辦理抵押登記。同日,某銀行與某鐵藝公司簽訂《保證合同》,由某鐵藝公司為王某貸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貸款發(fā)放后,王某一直按時還款,但去年起因資金困難未能按期還款,拖欠本金463135.08元及相應利息、罰息和復利。

**問:法院是如何判決的?**

**答:** 法院認定《個人購房借款合同》和《保證合同》有效。由于王某未配合辦理抵押登記,某銀行也未積極督促,導致抵押權未設立。因此,某鐵藝公司在抵押物價值范圍內免責。法院判令王某返還某銀行借款本金及相應利息、罰息和復利,某開發(fā)商承擔階段性擔保責任,駁回某銀行要求某鐵藝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請。

**問:為什么某鐵藝公司免責?**

**答:** 因為抵押權未設立是由于債權人某銀行的消極不作為和債務人王某的違約行為所致,某鐵藝公司并無過錯且未獲利。根據(jù)公平原則,不應因非擔保人自身原因加重其擔保責任。由于抵押物價值超過剩余貸款本息金額,某鐵藝公司已無須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