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無論叫什么名稱,叫所謂的“二抵”也好,“二押”也好,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就是“第二順位抵押”。

    根據(jù)我國《民法典》,抵押權是可以設置順位抵押的。但是,第二順位抵押對于債權的保障程度,明顯低于第一順位。因為,既然叫第二順位,也就是說,在處置抵押物的時候,抵押物變現(xiàn)所得優(yōu)先償還第一順位的抵押權人,其后才輪到第二順位的抵押權人。 作為銀行,肯定是想要最嚴格的保障,所以銀行操作都是第一順位抵押。同時,為了保障自己的權利,很多銀行在格式合同中,甚至還約定了抵押物不得設置順位抵押的條款。 銀行為什么不愿意辦理“二抵”業(yè)務?除了上述所說,二抵對于銀行債權保障程度不高之外,還有另一個原因:在處置抵押物時,如果第二順位的與第一順位抵押權人利益不一致,要協(xié)調起來很麻煩,會互相制肘。 現(xiàn)在大部分銀行都處于強勢地位,自然不愿意找這些麻煩。當然,有些小銀行還是有二抵業(yè)務的,畢竟這是法律所允許的。在某些特殊時期,有些銀行偶爾也會放下身段,推出二抵業(yè)務。 總之,銀行不是不可以辦理二抵業(yè)務,而是不愿意辦理此類業(y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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