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民間典當融資活動日益頻繁,由此引發(fā)的爭議隨之增多,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以案說法提示稱,典當期滿未還款高額利率也得交,絕當后典當公司應及時處置當物。

據(jù)了解,因生意周轉(zhuǎn)急需資金,2011年10月,張玲與某典當公司借款60萬元,雙方約定在借款期限內(nèi),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并同時按月27‰計收月綜合費。典當借款到期后,張玲未歸還借款及利息。多次催收未果,典當公司起訴至法院,此時距離雙方約定的到期日已超過半年以上。

此案涉及當前典當借款糾紛的兩大熱點問題:一是借款人張玲是否需要按月利率3.18%支付高額利息;二是典當公司在絕當后未及時處置當物,借款人是否需要繼續(xù)支付絕當后的利息。

法院審理認為,張玲未按借款合同約定向典當公司償還當金、支付利息和綜合費用,已構成違約。根據(jù)典當管理辦法“房地產(chǎn)抵押典當?shù)脑戮C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27‰”的規(guī)定,雙方約定合法有效,故疊加計算后,自借款之日起至絕當前,張玲應按照月利率3.18%支付利息和綜合費用。

同時,法院還判定,張玲于典當期限屆滿后5日內(nèi)未贖當或續(xù)當,已為絕當。典當公司在絕當后并未及時處置當物,故對其主張按照月利率3.18%計算絕當后的利息和綜合費用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針對該案,主審法官表示,絕當后處置當物既是典當行的權利也是義務,典當行應及時處置當物。當物估價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典當行可以按照擔保法有關規(guī)定處理,也可以雙方事先約定絕當后由典當行委托拍賣行公開拍賣。拍賣收入在扣除拍賣費用及當金本息后,剩余部分應退還當戶,不足部分向當戶追索。絕當物估價金額不足3萬元的,典當行可自行變賣或者折價處理,損溢自負,這種情形下,典當行若請求當戶給付絕當后的利息、綜合費,法院不支持。

根據(jù)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規(guī)定,如果典當行在絕當后6個月內(nèi)提起訴訟,主張絕當后的利息及綜合費的,且當事人約定的利息及綜合費之和未超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4倍的,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則不支持。典當行在絕當后超出6個月才提起訴訟,主張絕當后的利息及綜合費的,法院不支持,但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絕當期滿后次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支持資金占用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