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1 年度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應為職工本人 2020 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工資,應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統制字[〔1990〕 1 號)核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支付的工資、津貼和補貼等六個部分組成。


  2.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應符合規(guī)定范圍,最高不應高于 2020 年度洛陽市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從業(yè)人員月平均工資 6416.67 元的 3 倍,即 19250 元;最低不應低于河南省人民政府發(fā)布的《河南省最低工資標準》(豫政﹝2018﹞26 號),即市區(qū)(含偃師區(qū)、孟津區(qū))、新安縣、欒川縣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為 1900 元;伊川縣、宜陽縣、洛寧縣、嵩縣、汝陽縣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為 1700 元。


  3.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每年核定一次,其中當年新參加工作和新調入的職工在年度繳存基數調整時,不再重新核定。


  4.行政(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yè))單位:2021 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同級財政核準發(fā)放的 2021 年 6 月應發(fā)工資-公務交通補貼+(2020 年度文明獎+2020 年度年終一次性獎金)÷12。不含應休未休報酬、取暖費和加班加點工資等。


  5.事業(yè)單位:2021 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同級財政核準發(fā)放的 2021 年 6 月應發(fā)工資+(2020 年度文明獎+2020 年度年終一次性獎金+30%獎勵性績效工資)÷12。不含應休未休報酬、取暖費和加班加點工資等。


  6.靈活就業(yè)人員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下限為 2020 年度洛陽市城鎮(zhèn)私營單位從業(yè)人員月平均工資的 80%,即 3079 元,上限為 2020 年度洛陽市城鎮(zhèn)私營單位從業(yè)人員月平均工資的 3 倍,即 11546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