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離婚時想要分割以父母名義買的房產,需要在以父母名義買房前進行協商并簽訂協議,最好還要進行公證。

在這個前提下,還需要具備下面幾種情況才可以認定夫妻雙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在離婚時可以請求分割:
1.以一方父母名義買房在離婚前已經過戶到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名下,房子已經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就可以請求分割
2.以父母名義買的房子符合上市交易條件且與父母簽有書面的委托購買合同
3.雖然沒有書面的委托購買合同,但是父母承認委托購買的事實的。
在上述3種情況下,法院會根據房產證、委托購買合同、房屋所有權公證等證據材料,以及證人證言,進行綜合判斷,以確定以父母名義買的房子是否可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并進行財產分割。
如果之前沒有公證,也沒有十分確鑿的證據證明房產的所有權是夫妻共同財產,那么這個時候,法院是不會支持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
所以,以父母名義買房,說起來還是一件十分“危險”的事情,因為搞不好這房子最后到底是誰的。但是,也不是說,夫妻實際出了錢,房產證上寫著父母的名字,房子就不是自己的或夫妻共同財產了,關鍵是在以父母名義買房的時候,是否和父母一方簽訂了相關產權歸屬的協議,并進行了公證。當然,現實中,也有以父母名義買房,然后父母以過戶,贈與等方式把房產所有權轉移動夫妻名下,從而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

不過,如果離婚案件中涉及的情況比較復雜,不妨去尋求專業(yè)的婚姻家庭方面的律師幫助,這樣在處理“問題”房產上就會進退有據,在爭取自己合法的權益方面也會有相當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