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第二款,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期間。但對于抵押并沒有類似規(guī)定。該司法解釋第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x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規(guī)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借款合同展期會否導致訴訟時效喪失?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因此即使沒有重新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仍有效存續(xù)。簽三方并重新登記的做法是為了穩(wěn)妥起見,對抵押權人來說更為安全。但這樣的話意味要先解除原來抵押后,再辦一次抵押,也有風險。因此,建議事先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延長債務期間無需征得抵押人的同意。上法律咨詢吧 要么具有實際問與 法律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