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林曉麗)一起曾引發(fā)大討論的終審判例終于塵埃落定。11月12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號發(fā)布相關文章《溫州中院終審: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等金融糾紛 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稱在與借款人洪某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中,平安銀行溫州分行貸款利率不受限于“一年期LPR的4倍”這一要求,支持按月息2%即年化24%計收案涉貸款利息。而9月初,平安銀行對個人信用貸款客戶訴請執(zhí)行年化利率24%被該法院駁回,被要求執(zhí)行4倍LPR。


記者觀察到,對于自民間借貸利率新司法解釋出臺后,4倍LPR的利率司法保護上限是否適用于金融機構一直引發(fā)爭議,而圍繞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的界定,地方法院的判例出現了分歧,有的法院仍在沿用原規(guī)定中年利率24%的標準;有的法院卻已經開始適用現規(guī)定中明確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標準。


近期多則判決書顯示,地方法院在判決中仍然沿用年利率24%為金融機構的借貸合同判決中司法保護界定上限。如陜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內蒙古科爾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近日對于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的借貸糾紛的判決中,均按年化利率24%計算利息與罰息,沒有遵循新的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新規(guī)4倍LPR。不過,10月12日,四川錦程消費金融的一份判決書開始在業(yè)內流傳。錦程消費金融將一位借款人告上法庭,要求償還貸款。成都市郫都區(qū)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其利息以“不超過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為限”。中銀協法律顧問卜祥瑞認為,銀行業(yè)金融機構要積極應對民間借貸新規(guī)和民法典頒行的影響,此外積極推動通過多元化途徑化解銀行相關法律風險,倡導采取仲裁方式解決當前一些網絡借貸等爭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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