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其實是一個非常沉重的詞匯,是指債務人因不能償債或者資不抵債時,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訴請法院宣告破產并依破產程序償還債務的一種法律制度。狹義的破產制度僅指破產清算制度,廣義的破產制度還包括重整與和解制度。
那么,企業(yè)破產了,錢就不用還了嗎?其實并不是這樣的,《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債務應當償清。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這樣看來,債務人償還欠款是必須的。

在現在這個社會上,賬務得不到償還分為兩種情況,一個是無力償還,另一個是有能力但拒不償還。
無力償還又分為兩種,一種是暫時沒有能力償還,還要就是永久無力償還。

暫時沒有能力償還:按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guī)定,債務人可以分期償還債務。
永無償還能力:用債務人的個人現有財務來償清的,這個需要經過法院審理,作出判決,再執(zhí)行,債務人有多少個人可供執(zhí)行,就執(zhí)行多少,這個是真正意義上的一無所有,最后房子車子還有存款都會被強制執(zhí)行。

所以說,即使企業(yè)負債累累,破產也不是一個規(guī)避債務的好辦法,而是應該盡量避免這種悲劇的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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