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報2018-02-2716:32:42

法院查明,2010年11月3日,舒某向郵政儲蓄銀行邵陽市分行申請個人商務貸款合同,同日舒某的朋友李某與銀行簽訂抵押合同以個人房產為舒某提供擔保。

李某與陳某2009年離婚,協(xié)議約定涉案的抵押房產及土地所有權歸兩人的兒子所有,抵押房產的事李某系未告知母子倆。

2012年,舒某提前還清貸款,之后再次向銀行借款。

2014年邵陽市分行起訴,稱舒某拖欠貸款未還,要求對李某名下房產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這時李某的前妻和兒子得知情況,申請參加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所涉及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中李某約定提供擔保的借款合同編號不同,因此李某不承擔擔保責任,一審只判決舒某還款。

判決后銀行上訴。二審法院認為,綜合分析銀行提供的證據(jù),可以認定涉案借款屬于抵押合同的擔保范圍。2017年12月15日,湖南省邵陽市中級法院判決銀行對李某名下房產折價或拍賣、變賣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日前,李某的前妻和兒子向湖南省高級法院申請再審。兩人認為,李某提供的個人貸款放款單、借據(jù)及另一份個人額度借款合同復印件,證明涉案借款合同未實際發(fā)放貸款,法院用推斷方式認定只存在一份借款合同,沒有法律依據(jù);申請人應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依法應提起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之訴,應另行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