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范圍擴大

此次調整后,使用范圍擴大,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支付用人單位欠付工資時,由原來的6個月以內延長至12個月以內。此外,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支付房屋租賃費時,房屋租賃合同期限由原來的6個月以上延長至3個月以上。

貸款首付比例下調

貸款首付比例下調,繳存住房公積金滿1年以上且無住房的職工,購買普通住房的貸款首付比例由原來的30%下調至20%;購買首套改善性住房的貸款首付比例由原來的40%下調至30%。

異地貸款提取條件放寬

異地貸款提取條件放寬,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非本市戶籍職工在株洲市購房時,可提供所在市縣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不再要求其提供連續(xù)繳存6個月以上的繳存證明。

提取一次性還清房貸余額

增加提取一次性還清房貸余額的規(guī)定,繳存住房公積金滿5年且正常繳存6個月以上的職工,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一次性還清房貸本息,且房屋產權證須辦理質押登記手續(xù)。

貸款限額提高

貸款限額提高,職工個人貸款額度由原來的最高35萬元提高至40萬元,共同申請貸款的夫妻最高貸款額度由原來的70萬元提高至80萬元。


株金管委〔2019〕2號

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住房公積金歸集業(yè)務標準》、《住房公積金提取業(yè)務標準》、《住房公積金貸款業(yè)務規(guī)范》,結合株洲住房公積金工作實際,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定,決定對部分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進行調整。

一、繳存職工家庭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最低首付比例由30%調整為20%。

二、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且不符合轉移、銷戶條件的,單位應在30日內為其辦理個人賬戶集中封存手續(xù)。賬戶封存期間,在異地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并穩(wěn)定繳存半年以上的,辦理異地轉移接續(xù)手續(xù)。未繼續(xù)繳存的,封存滿半年后可申請辦理銷戶提取。

三、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可申請?zhí)崛∽》抗e金。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權利人及其配偶可申請?zhí)崛∽》抗e金。

五、職工連續(xù)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可按規(guī)定額度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六、在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的情形下,繳存職工可以將同套住房的商業(yè)銀行住房貸款轉為住房公積金貸款。

七、公積金貸款還貸期間,共同借款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已在離退休行政管理部門完成退休審批的,應當使用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全部余額償還貸款本息并注銷賬戶。

八、株洲市城區(qū)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繳存職工可按規(guī)定提取住房公積金(具體內容請見附件)。

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