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

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有關規(guī)定,現對2020年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進行調整,具體如下:

繳存基數調整

2020年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上 年度12月份深圳市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 資的1.2倍,調整后的繳存基數為19,834.14 元/月。

繳存比例調整

2020年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職工 個人繳存比例5%-12%,單位繳存比例5%-12%。具體繳存比例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協商確定,并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備案。

調整時間

本次調整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調整范圍

適用于深圳市所有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

未按時繳存的后果

用人單位和職工未按規(guī)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條例》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

繳存比例的協商

職工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的繳存比例,自協商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逾期未協商的,按照職工個人5%、單位5%的比例繳存。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等規(guī)定,現就做好2020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內容

(一)繳存基數

自2020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以下簡稱單位)應當調整并執(zhí)行調整后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基數為2019年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

調整后的繳存基數不得超過本市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2019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即不超過31938元(2019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0646元×3倍)。職工月平均工資(實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過上述限額的,以實際月平均工資總額作為繳存基數;超過上述限額的,以該限額作為繳存基數。調整后的繳存基數不得低于2200元。

(二)繳存比例

單位及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下限各為5%,上限各為12%。單位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在規(guī)定的繳存比例下限和上限區(qū)間內自行選擇合適的繳存比例。

(三)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

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可按我市相關政策規(guī)定提出降低繳存比例(低于5%)或緩繳申請,待單位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