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住房公積金委托提取還貸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j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省市有關政策規(guī)定,為簡化提取業(yè)務流程,方便職工償還貸款,提高我市公積金管理服務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委托提取還貸(對沖還貸)是指本轄區(qū)正常繳存公積金且已辦理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采取系統(tǒng)自動扣劃方式,按月從借款人公積金賬戶余額中扣劃相應金額,用于償還其當月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三條 申請辦理委托提取還貸的借款人,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為借款人及配偶;

(二)正常繳存公積金且繳存狀態(tài)良好;

(三)信用良好,兩年內無連續(xù)3期或累計6期逾期還款記錄。

第四條 申請委托提取還貸業(yè)務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證;

(二)婚姻狀況證明材料(結婚證或戶口簿)。

第五條 申請委托提取還貸業(yè)務流程:

(一)繳存職工在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同時簽訂《定州市住房公積金委托提取還貸協(xié)議書》;對已發(fā)放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可在貸款還款期內申請辦理委托提取還貸業(yè)務并簽訂協(xié)議書;

(二)委托提取扣劃時間為每月公積金貸款約定還款日。

第六條 提取額度及扣劃順序:

(一)提取額度為借款人當月應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

(二)扣劃順序依次為:借款人、配偶。

(三)借款人及配偶公積金賬戶余額之和足夠償還當月應還款額時,直接從其公積金賬戶余額中扣劃相應金額。

(四)借款人及配偶公積金賬戶余額之和少于償還當月應還款額時,由系統(tǒng)自動轉從借款人銀行還款賬戶中足額扣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