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

根據(jù)通知,晉城市調整了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繳存基數(shù)下限調整為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上限調整為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也就是說,繳存基數(shù)下限提高,上限也相應提高。

異地公積金轉移使用

通知明確,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在晉城市有購買自住住房的意愿,且符合晉城市購房條件,可以將異地住房公積金余額和繳存信息轉入晉城市使用。轉入后,可以使用轉入的公積金余額支付購房首付款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公積金提取條件放寬

通知放寬了公積金提取條件。職工在晉城市范圍內(nèi)購買自住住房的,在首付金額不足或沒有首付能力的情況下,可以使用公積金余額支付首付款。此外,職工在購房前提取公積金用于支付首付款的,不納入提取總次數(shù)。

公積金提取額度提高

通知提高了公積金提取額度。職工購買自住住房,提取公積金用于支付購房首付款的,提取額度提高至實際購房款的30%。職工償還購房貸款的,提取額度提高至實際還款額度的20%。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調整

通知調整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職工在晉城市購買首套普通自住住房,享受公積金貸款利率優(yōu)惠。貸款額度不高于本市職工家庭年可申請公積金貸款額度的50%。

二套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條件

通知明確,職工首次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后,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購買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的,執(zhí)行首套房貸款政策。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購買第二套非普通自住住房的,執(zhí)行第二套房貸款政策。

非本市戶籍職工使用公積金貸款條件

非本市戶籍職工在晉城市購買住房的,可以申請公積金貸款。需要滿足一定條件,如在本市連續(xù)繳存公積金12個月以上、在本市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或工作等。貸款額度和利率等方面與本市戶籍職工一致。


為進一步落實“放管服效”改革總任務,按照“晉城的事,大家想、大家說、大家干”總要求,堅持應繳盡繳、應提盡提、應貸盡貸的原則,用足用好住房公積金政策,更好滿足繳存職工需求,結合我市實際,現(xiàn)對住房公積金政策調整如下:

1、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降低實體經(jīng)濟成本,減輕企業(yè)非稅負擔。生產(chǎn)經(jīng)營困難的企業(yè),經(jīng)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即可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

2、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寓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在購房合同簽定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被批準之日起五年內(nèi)辦理支取手續(xù)。

3、繳存職工及配偶無自有住房而租賃住房的,可憑提取申請人和配偶的無房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最高額度從2萬元提高到3萬元,提取時間間隔12個月。

4、個人和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由60萬元提高到80萬元。

5、對新全職引進在我市工作的人才在我市購買首套商品住房并按規(guī)定支付完首付后,所余房款可全額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6、繳存職工貸款后,借款人可提前部分還款,也可一次性全部還清貸款。

7、逐步開展期房預抵押工作,做實做好風險防控。

本通知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晉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19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