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2016年工傷保險費率調整

為規(guī)范工傷保險費率管理,保障工傷保險基金安全,延安市政府于2016年6月發(fā)布通知,對工傷保險費率進行了調整。

調整范圍

此次調整適用于延安市所有用人單位及其從業(yè)人員。調整后,工傷保險費率由原先的0.6%調整為0.5%。

調整原因

此次費率調整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一是工傷保險基金收支基本平衡,基金運行平穩(wěn);二是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減輕企業(yè)負擔;三是促進就業(yè),支持經濟發(fā)展。

調整時間

調整后的費率自2016年7月1日起執(zhí)行。用人單位應按照調整后的費率及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相關問答

調整后工傷保險費率是多少?

0.5%

調整時間是什么時候?

2016年7月1日起

調整的原因是什么?

基金運行平穩(wěn)、減輕企業(yè)負擔、促進就業(yè)、支持經濟發(fā)展

此次調整適用于哪些單位?

延安市所有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需要做什么?

按照調整后的費率及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一條 為發(fā)揮工傷保險基金征收的調控作用,促進工傷預防,完善工傷保險費率機制,根據省人社廳財政廳《關于切實做好工傷保險費率浮動工作的意見》(陜人社函〔2011〕891號)、省人社廳、財政廳《轉發(f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的通知》(陜人社發(fā)〔2015〕66號)的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qū)域內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浮動費率,是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工傷保險行業(yè)風險分類表》及全國工傷保險行業(yè)基準費率標準,根據用人單位當年度的工傷保險支繳率,核定其在下一年度應當浮動的工傷保險費比例。

工傷保險支繳率,是指當年度內,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工傷待遇的費用占該單位按基礎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例。

第四條 用人單位屬于一類行業(yè)的,實行三個費率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根據工傷保險支繳率可上浮至120%、150%。一類行業(yè)費率不實行下浮。

用人單位屬于二類至八類行業(yè)的,實行五個費率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根據工傷保險支繳率可分別上浮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

第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傷保險費率不得下?。?/p>

(一)發(fā)生一次性因工死亡3人(含)以上或一次性重傷8人以上事故的;

(二)拖欠工傷保險費的;

(三)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以及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