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海南省加強租房提取公積金新政

為規(guī)范和加強海南省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保障職工住房消費需求,海南省出臺新政,進一步明確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條件、提取額度等相關規(guī)定。

租房提取條件

具有海南省戶籍或在海南省穩(wěn)定工作、繳納住房公積金滿一年以上的職工,租房實際居住且租賃合同期在一年以上的,可申請租房提取公積金。

提取額度

職工可按每月本人實際租房租金提取公積金,每個城市提取額度上限不同,具體如下:??谑忻吭伦罡?00元,三亞市每月最高300元,其他市縣每月最高250元。

提取材料

職工申請租房提取公積金時,需提供有效的租賃合同、身份證件、戶口本、公積金賬戶信息等材料。

提取次數限制

職工連續(xù)提取租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得超過3年。提取完成后,職工需間隔2年才可再次申請租房提取。

其他注意事項

如職工的租賃合同到期或不再符合租房提取條件,需及時停止提取公積金。若職工虛假提供材料或騙取公積金,將被追回已提取的公積金并處以相應罰款。


1、 《通知》出臺背景。

為加強租房提取業(yè)務管理,明確職工租房地及租房提取月份數的界定標準,重申租住房屋的合法權屬要求,進一步遏制繳存職工虛構租房消費行為套取住房公積金問題發(fā)生,根據國家相關規(guī)定,出臺本通知。

2、 繳存地是指我省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所在市縣,原則上繳存地是職工實際工作所在地,因此職工辦理租房提取業(yè)務時租房合同載明的租房地要與繳存地一致。

3、 實際租房可提取月份數不超過繳存月份數是指自無房證明出具日向前追溯一年的有效期內,職工辦理租房提取月份數不應超過有效期內已繳存的月份數。若有效期內存在停繳情形的,停繳的月份數也可計入可提取月份數,但停繳期間的租房地應按原連續(xù)繳存地認定。

4、 如何理解同一月份在其他市縣同時繳存導致新增繳存地的,租房地仍按原連續(xù)繳存地認定。

根據住房公積金繳存業(yè)務管理規(guī)定,職工繳存地只有一個,如職工在同一時間段因兼職或其他原因在其他市縣臨時開戶繳存導致繳存地發(fā)生變化的,申請租房提取的租房地仍應與職工原連續(xù)繳存地保持一致。如職工張某在2018年9月-2019年8月期間在陵水繳存,2019年5-8月也在海口開戶繳存,陵水作為連續(xù)繳存地,租房提取的租房地仍按陵水認定。

5、 如何理解有效期內職工繳存地發(fā)生變化的,租房地應根據繳存地分段認定,實際租房可提取月份數不超過分段認定租房地的繳存月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