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婚姻狀況不能成為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婚姻狀況不屬于訂立勞動合同時能夠引起欺詐意思的事由范圍,它既不是單位做出錄用決定的法定依據(jù),也不屬于單位知情權(quán)的范圍,也不是職工必須告知用人單位的事項。所以這個沒多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