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的事。去年7月的一天,張某胸有成竹地拿著一張36萬元的借條來到南通市通州法院,請求法院主持公道,判令借款人小陳歸還欠款。

張某稱2008年9月,小陳以經商為由向其借款,但拒不歸還。而庭審調查中,小陳卻說:“沒這么多,只有七八萬,借來賭錢的。”據小陳敘述,2008年他染上了賭博的惡習,張某就利用小陳這個弱點,多次給借給他“水錢”,一般每放出1萬元就收取每天400元的利息。

小陳回憶說,2008年9月一天,他向張某借了七八萬元全輸光了。后在張某要求下,他向張某出具了這張借條。后怕張某鬧事,已經分三次共歸還了2.5萬元。而小陳幾位牌友也都證實,張某是明知或應當知道其向小陳的借款是用于賭博的。

通州法院在半年內先后三次開庭審理此案。三次庭審,張某在舉證時竟說出了三種截然不同的款項交付方式,超出了合理的偏差許可范圍,這讓法院難以采信他的證據。故法院認為這筆用于賭博而形成的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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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借貸關系才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guī)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那么哪些借款行為才受法律保護?法官提醒,現在民間借貸案件多發(fā),市民借錢時要多長個心眼,以下幾種借貸關系均不合法:

一、從事非法活動之債。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用于賭博、販賣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動而借錢的,其借貸合同不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張某明知小陳借款用于賭博,故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二、高利貸利息之債。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guī)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括利率本數),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三、違背真實意圖之債。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當認定無效。

四、非法金融業(yè)務活動之債。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還有非金融企業(yè)以合法借貸掩蓋的非法金融活動,如非金融企業(yè)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fā)放貸款等。

五、其他違法行為之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