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人社發(fā)〔2018〕454號

各市(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相關單位:

根據(jù)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實施意見》(蘇人社發(fā)〔2018〕204號)、《關于同意泰州市2018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方案的批復》(蘇人社函〔2018〕564號)以及市政府批準的《關于2018年泰州市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方案的請示》(泰人社發(fā)〔2018〕330號),現(xiàn)將《2018年泰州市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方案》公布如下,請各相關單位遵照執(zhí)行。

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8年12月12日

2018年泰州市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方案

一、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在現(xiàn)有發(fā)放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分別增長244元、224元、204元、191元。

二、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在現(xiàn)有發(fā)放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三、生活護理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分別調整到2730元/月、2184元/月、1638元/月。

四、一至四級傷殘津貼補差的人員,在現(xiàn)有發(fā)放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10%。

五、五至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在現(xiàn)有發(fā)放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8.5%,由用人單位支付,調整后的傷殘津貼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六、2017年12月31日前已經領取傷殘津貼、傷殘津貼補差、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于2018年1月1日起調整相關定期待遇;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間經審批領取傷殘津貼、傷殘津貼補差、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從2018年7月1日起參照本方案調整相關定期待遇。(備注:2018年7月1日起新審批領取傷殘津貼、傷殘津貼補差、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不參加本次調整。)